為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進一步提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的效能和水平,助推全省國資國企實現高質量發展,省國資委近期向各市和各省屬企業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行?!锻ㄖ方Y合省屬國資國企“倒計時”改革攻堅的形勢任務,針對近年來全省產權管理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創新思路、完善措施,重點對公開進場交易、國有產權置換、審計評估、協議轉讓、監管責任等5個方面事項作了明確和規范。
一是突出市場化配置資產,確?!皯M必進”?!锻ㄖ窂娬{國有資產交易項目應當進入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要求轉讓方不得與潛在受讓方通過合同或協議方式鎖定交易價格,不得設置任何以潛在受讓方為最終受讓方的約定及相關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條款,確保各類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對駐省外的企業資產轉讓項目,可以選擇所在地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公布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探索在新交易平臺上發揮市場的價值發現和創造功能。
二是有序實施協議轉讓,聚焦主業實業發展?!锻ㄖ芬?,在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體系中選擇受讓對象,應是具有行業協同效應的重要投資方,通過建立戰略合作伙伴、利益共同體契約和機制,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利益。同時,明晰協議轉讓范圍,主要涉及電網電力、石油煤炭、交通運輸、重大裝備制造、有色金屬、化工、金融、電子信息、科技9個行業,引導和推動國有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锻ㄖ仿鋵嵵醒爰拔沂p稅降費要求,進一步明確我省產權交易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經省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費用;對省、市重大企業改革重組事項涉及的產權轉讓、增資進場交易項目,只收取交易雙方掛牌登記費,免除交易傭金和競價傭金。為減少資金占用成本,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讓方支付交易價款后5日內出具交易憑證,隨后7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并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結算。另外,為加快“僵尸企業”出清,對首次掛牌未成交的放寬降價幅度,可在不低于評估結果70%范圍內確定。
四是強化制度有效供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適應全省各級國有企業重組整合需要,《通知》將國有產權置換事項納入監管內容,明確審批權限、程序及定價依據等要求。對國有產權全部退出的,轉讓方可將應收標的企業債權一并掛牌轉讓。為客觀公允體現資產價值,強調應收款項評估應當綜合研判債務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不得簡單照搬審計后應收款項凈值;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應當按照自然資源管理規定執行。除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秘密等不宜對外披露的評估項目外,評估結果在企業內部可知悉范圍內公示,確保公開透明,接受企業干部職工的監督。
五是落實落細責任,形成監管合力?!锻ㄖ访鞔_,對跨區域、跨企業的產權協議轉讓、協議增資、國有資產置換行為,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應負責審批、核準,交易價格應以資產評估或審計結果作為基礎。省屬企業應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工作流程,切實履行對所出資企業的監管責任,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產權交易機構要健全完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加強自律管理,維護產權市場秩序。
省國資委將對《通知》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問效,及時完善、優化和提升,更好的服務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工作。